李强出席这一开幕式,释放重要信号
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让古老的中医药...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新通报!8人被...
张伯礼:“说明白、讲清楚“中医药疗...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
爱国主义教育法表决通过,自明年元旦...
中方办宴,普京与中方高层并排入场,...
习近平致欧美同学会成立110周年的...
自贸试验区十年建设驱动高水平对外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
习近平在内蒙古巴彦淖尔考察并主持召...
  >>  

联系我们:
《法制新闻联播网》由“一带一路法律专家委员会”“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中心”主管。由《法制新闻联播网》编委会主办。由国源智库国际战略发展研究中心联办。
本网编委会,是由国家部委领导和公检法系统专家,新闻媒体行业资深人士组成。
本网以立足政法,宣传法制。弘扬正气,鞭挞丑恶。
开阔视野,警策人生。刊登各类法学理论,探索依法治国。本网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政法,纪检,监察,律协等相关部门协作;新闻信息互传联动。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13号院
投稿邮箱:f z l b w l @163.com

 

本网站声明
本网信息员闫海生,编号为:fzxwbwoo16号,采编证丢失,特此声明公告作废。
《法制新闻联播网》编委会
 2019年6月1日

 

当前位置  >> 首页 >> 
 
恶意清偿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7/29 浏览次数:89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构成的描述,本罪包括“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两大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以恶意清偿形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构成本罪以及应如何判定,确实存在疑惑和争议。

  恶意清偿是“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具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描述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司法实践中曾就条文中的“等”是“等内”还是“等外”产生不少争议。如果将恶意清偿等恶意处分财产的方法排除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范围之外,恐难以为一般人所认同,也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应作为“等外”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已明确这一点,具体而言,《解释》第二条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而“恶意清偿”属于一种恶意处分财产形式,亦被《解释》规定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存在以恶意清偿形式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恶意清偿”的评判。首先,恶意清偿含义的界定。从文义解释来看,恶意清偿是指债务人用现有全部资产清偿某一或某些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恶意清偿,是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的表现之一。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恶意清偿并未超出一般恶意清偿的文义射程。

  其次,劳动报酬具有优先受偿权,影响到用人单位清偿债务顺序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亦明确指出:“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批复的精神,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这一点应当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恶意清偿认定必须考虑的因素。

  当然,在恶意清偿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判定过程中,还要注意其他入罪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及所拖欠的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两个必要前提条件,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清偿行为,亦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人民网 |  中国网 |  新华网 |  中国新闻网 |  新京报 |  中国法学会网 |  中国政法大学网 |  民主与法制网 |  最高检察院网 |  最高法院网 |  公安部网 |  司法部网 |  国务院法制办网 |  国家新闻办网 |  中央宣传部网 |  中国网 |  中央台央视网 |  光明日报 |  经济日报 |  人民法治 |  记者观察 |  中国反腐法治网 |  北京天一堂医药科技研究院 | 

关于本站 - 广告刊例 - 战略合作 - 区域代理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法制新闻联播网 
主管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研究中心   一带一路法律专家委员会   主办单位:法制新闻联播网编委会  京公网安备1101110212025号

版权所有:北京五湖四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制新闻联播网   投稿邮箱:
fzlbwl@163.com   地址: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合生财富广场写字楼501室